陈某丽诉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隆鼻手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发表时间:2023-05-05 15:12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0日,陈某丽女儿张敏(已故)在被告处进行隆鼻手术,当日下午五点术后回家的张敏出现昏睡、意识不清的情形,于7月13日早被家人送到某国际医院救治。经国际医院诊断,张敏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脑梗死,入院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并于2020年10月20日因脑出血死亡。张敏生前患有严重的糖尿病肾病和高血压,依据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严重的糖尿病肾病和高血压是医疗美容的禁忌症。由于该医疗美容公司的重大过错,剥夺了原告唯一女儿的年轻生命,使原告精神受创、老无所依。 被告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辩称,张敏在我院行隆鼻手术修复术,该患术前检查报告,符合隆鼻手术修复术的指标要求,手术过程顺利,没有任何问题,正常步行走出医院(有录像为证),正常安全回到家中。第二天也是和我们有正常沟通,没有任何异常情况,并和我们沟通良好,有微信为证。2020年7月13日,晨起动中突发脑出血急诊入院,直至2010年10月20日因脑出血死亡,高血压脑出血是急症。晨起动中发病率是很高的,该患者长期高血压、血管硬化,生活中不注意防范,随时可都可突发脑出血或脑梗、心梗。如果说隆鼻手术中出现高血压脑出血,可以说和我们隆鼻手术有一定关系,而该患是隆鼻手术第三天晨起动中突发脑出血,这和我院无任何关系,隆鼻修复术在整形美容行业来说是个小手术,出血量最多不超过十毫升左右,只是皮下局部的小手术,和颅内任何血管都没有关系。所以说该患的颅内突发脑出血和我院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完全是该患自身长期高血压造成的突发脑出血而病逝。根据医疗鉴定能够说明医院负责轻微责任,原告主张赔偿金额不对,没有按照实际金额计算。本院无法满足该患者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 裁判结果 本案中,经原告申请,北京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在诊疗张敏隆鼻手术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张敏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判定被告按照相应比例承担原告隆鼻手术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维权要点:隆鼻手术为医疗美容整形常见项目,此类案件因果关系复杂,存在多种法条竞合的情况,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分析研判,以制定最优策略。否则即使维权成功,也很可能得不到想要的诉讼结果,在此复杂情况下个人很难对此有具体而清晰的判断,建议找专业团队进行维权。 |